近日,菏泽市委宣传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菏泽市司法局联合举办菏泽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暨“小案不小办”典型案例讲评会,旨在实现司法公正与道德风尚深度融合、同频共振,使司法审判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推动“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落地,积极回应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期待,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感认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特将典型案例和精彩点评集结综述,近期陆续推出展播。
邓某已过60周岁,患有多种疾病,无经济收入来源,要求儿子邓某男、女儿邓某女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二子女以自幼在姥姥家长大、邓某游手好闲、未履行抚养义务亦未支付抚养费、且目前没有经济能力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另外,邓某女认为其已出嫁,未获得邓某的帮助和财产,邓某应由邓某甲赡养。
人民法院认为,尊老爱幼系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亲情和孝道的重要一环,也是每一名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身份关系的变化而免除。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邓某男、邓某女作为邓某的子女,对邓某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认定,酌定由邓某男、邓某女向邓某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并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孝敬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不应附加任何条件。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亦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承办法官通过先法后情,积极化解老人与子女之间的心结,化干戈为玉帛,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裁判,弘扬了和谐、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修补了亲情裂缝,传播了司法温度,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对于一般民事行为,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对价。即使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子女也不能拒绝。
羊羔跪乳,乌鸦反哺,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更应懂得孝道,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赡养纠纷案件往往具有典型教育意义,可以采取就地办案、现场说法的方式,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大程度的得到公众的情感认同,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百善孝为先”,中华民族有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文化,赡养父母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新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从实践中看,绝大多数赡养纠纷案件背后都有着复杂的家庭矛盾,矛盾迟迟得不到解决导致老年人辛苦养育子女大半辈子却无法从子女处获得经济帮助和情感慰藉。司法作为保障老人合法权益,筑牢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充分引导子女善待并尊重父母,充分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针对家事纠纷案件事情琐碎、纠纷量大、化解难的特点,在准确适用法律规范的同时,在裁判文书论理中深度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阐释,增强论理的可读性、易懂性,可以彰显刚性司法柔性的一面,能够有效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刚刚介绍的赡养纠纷案的处理,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社会和个人两个层面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的体现,体现司法维护孝亲敬老传统美德的价值取向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准则,引导形成“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良好社会风尚,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具有积极意义。